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服务事项编码
36012100GSJ-XK-0001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内容;
二、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的资格证明;
4、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通过
服务窗口
各乡镇、各村委会、各社区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791-85980373
监督电话
0791-85737501
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业务咨询
服务事项编码
36012100GSJ-FW-0002
办理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办理条件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居民可以到南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咨询
服务窗口
各乡镇、各村委会、各社区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791-85980373
监督电话
0791-85710092
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事项编码
36012100GSJ-XK-0002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一、设立应当具备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变更登记条件:
1、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4、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45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条件: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休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收费标准
涉及收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4‰缴纳;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部分不再缴纳;最低每户缴纳50元。企业变更登记注册收费:100元/户。企业注销登记注册收费:100元/户;
企业注销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批准-缴费→发照→公告
事项名称
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事项编码
36012100GSJ-XK-0009
办理对象
消费者
办理条件
一、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为3000万元人民币;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一、企业集团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三、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收费标准:登记费300元。变更、注销登记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登记
服务窗口
各乡镇、各村委会、各社区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791-85710115
监督电话
0791-85737501